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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能获得什么权利?


投资人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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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参与再投吗?

如果合伙协议/运营协议中没有相反约定,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参与再投。但如果投资人没有取得临时绿卡或者取得临时绿卡未满2年, 则不参与再投将导致投资人失去EB-5申请资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资金不符合移民局对于EB-5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


2.  不移民的投资人可以选择退款吗?

选择放弃移民的投资人如果能不参与再投,可以选择向基金公司申请退款。具体如何退出是要看以下情况:


1)初始投资何时能还款至基金公司账户;

2)基金公司相关管理文件,例如有限合伙协议、运营协议等规定的退款手续。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投资人如何退出,投资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管理方基于信托责任和公平善意原则退款。


3.  再投之后什么时候可以还款给投资人?

移民局禁止在协议中规定在特定时间或条件下将投资款偿还给投资人。还款的时间取决于两个条件的满足:


1)投资人投资风险维持到至取得临时绿卡满两年;

2)项目公司还款期已到且资金回到了基金账户。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原则上投资人可以申请还款。具体还要看基金合伙协议/运营协议有没有相关限制。

 

4.  投资人可以选择再投项目吗?

有的合伙协议中会明确规定投资人对再投项目有否决权和/或投票权,有的合伙协议中没有对再投做任何具体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对再投项目都有一定的选择权和投票权。投资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责任和公平善意原则,尽其善意努力和勤勉义务向投资人提议若干备选再投资项目,投资人可就备选项目根据事先或事后约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表决。


5.  投资人可以召开投资人大会影响再投吗 ?

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或者成员,是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对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但是对于哪些事项可以进行投票表决,如何进行投票表决,以及通过决议所需要的票数,都需要参照合伙协议/运营协议或者管理协议中的具体规定来执行。如果协议中没有对此事项的相关规定,则需要参照基金公司注册所在州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通常情况下,类似再投资此类涉及对基金公司资产处置的重大决策,都需要有限和合伙人的投票表决,并需要超过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是介于目前再投资的问题越来越普遍,很多基金公司会在合伙人协议里面,提前约定在此情况下,管理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自的权限,甚至有可能规定管理合伙人可以全权代表基金公司做出再投资的决策,不需投资人的投票表决。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对于再投资的提案不满,或者希望采取行动影响再投资的进行,就需要评估管理合伙人是否有履行了其对投资人的信托责任,再投资的项目中是否有利益冲突和自买自卖的情况等,如有必要的话,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阻止或者影响再投资的进行。

 

6.  再投可否由投资人个人进行?

目前移民局政策对此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业界的普遍理解是区域中心项目必须在区域中心的主导下由EB-5基金公司来进行。

 

7.  再投可否换区域中心和基金公司?

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4节明确指出,投资人更换区域中心构成“重大变更”,而重大变更如果发生在投资人获得有条件居留权(即获得临时绿卡)之前,则将会导致投资人临时绿卡被拒(即使I-526已经获批)。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要继续移民申请只能重新递I-526,这就意味着排期要重新起算。而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5节指出,在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以后,重大变更不会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申请被拒。换言说,更换区域中心的时间是关键。对于更换基金公司,移民局没有做详细规定,可以参照更换区域中心的规定。


8.  再投怎么安排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这要看投资人的排期情况。如果投资人很快就要拿到临时绿卡,或者已经拿到临时绿卡,只需要短期维持投资即可符合移民要求。这时候适合投资人的再投安排应该是短期贷款或过桥贷款。如果投资人排期很长,则可以考虑5年以上的贷款或投资项目。另外,如果原有项目工程完成,进入稳定期并经营良好,最好的选择可能是延长对开发商的融资期限。


虽然同一项目中不同投资人的情况不一样,投资人内部利益也不一定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投资人都希望在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保证本金安全。因为投资移民项目通常都约定项目回报中只有很小比例分配给投资人,所以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最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如果基金公司一味追求高回报,则可能和投资人的利益相冲突。

 

9.  再投以后还有什么机会可以中途退出?

再投之后想要退出,原则上要等到再投项目还款时才可以退款。再投项目结束以后资金再度返回基金,如果投资人不想再继续申请绿卡,可以申请基金公司退还本金给投资人。2018年10月30日移民局出台的政策指导禁止认购文件中规定基金必须在某种条件下将投资款返还投资人,但没有禁止基金管理方基于自己的裁量权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如果投资人不同意进行三投,基金管理方基于信托责任和善意诚信原则也必须行使自己的裁量权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

 

10.  再投以后怎么减少三投的相关风险?

可以在再投之时补充或修改合伙协议/运营协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减少风险:

1)    投资人应该有否决或选择项目的权利;

2)   基金公司在投资人选择不参与三投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将投资人的资金投入项目;

3)   在不参与三投的情况下投资人应该可以申请撤资。

 

11.  投资人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

首先,投资人从知识层面上要对投资移民的架构和基本法律政策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可参考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文章。第二,投资人需要在信息层面上要求基金尽早披露再投的信息,避免再投之时措手不及。第三,投资人在组织架构上要形成一个求同存异,一致行动的投资人群体。这个群体要选出投委会,代表大家和基金及管理方沟通,处理日常事务。第四,从专业性的角度投资人或投委会应该并聘用各种专业人员来协助处理再投问题。第五, 投资人如果要对再投有所掌控,最好在资金回到基金之前几个月提前准备。普及知识、达成共识、设定标准、 提出诉求、进行先期谈判都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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